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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驾车出行途中撞死1人 司机和同乘谁来担责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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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06 13:52来源:中国新时代法治网 热爱运动的五人是同一个马拉松跑团的会员,经常一起组团前往各地参加马拉松比赛。 没想到,一次寻常的结伴驾车外出参赛,却在旅程中发生了车祸,一名路人不幸身亡。负有主要责任的司机赔偿了30余万后,以自己无偿提供劳务为由要求赔偿,将同行的四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也几经波折…… 五人同行参赛 一场车祸突如其来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的孙全、高岩、翟刚、冯程、杨威是马拉松跑团的会员,几人源于共同的爱好相聚于此,也经常一起“AA制”前往外地参加马拉松比赛。 2018年6月22日,5人相约由孙全担任司机,驾驶杨威的车前往长治县参加“上党马拉松比赛”。一行5人参加完比赛后于23日驾车返回。 途中经过安泽县一村庄时不幸出了车祸,当地被撞村民景巧当场死亡,作为驾驶员的孙全也受伤。当晚,孙全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了为期4天的住院治疗。7月2日,孙全又因事故中左眼受伤在医院治疗了11天。 经安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孙全承担全部责任。安泽县人民法院也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孙全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随后,孙全与景巧的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除车险赔偿部分外,共赔偿345000元。事后,高岩、翟刚给了孙全5000元,杨威给了孙全1000元。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一审法院:平摊 原本兴高采烈的出行最终却败兴而归,而志同道合的五人也因车祸的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孙全将同行的4人告上了法庭。 孙全认为,自己作为司机为大家驾驶车辆,是无偿提供劳务,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自己负全部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同行的四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孙全要求四人赔偿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失和自身损失,共计36万余元。被告四人则认为,驾驶车辆是多人轮换,并且并没有孙全提供劳务的约定,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五人基于共同的追求,虽然不产生经济利益,但为健身、为体育而走到一起,应秉持相互协助、乐于奉献、诚信友善的精神。 由孙全驾驶车辆,其余四人乘坐途中可以相对放松休息。孙全的行为应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奉献精神,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孙全虽负全部责任,但属过失行为,被告四人虽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原告对他人损害也是对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的。 因此对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五人应当共同承担。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345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针对其自身损失,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最终,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决345000元的经济损失,孙全自行承担69000元,高岩、翟刚、冯程、杨威四人各赔偿孙全69000元。 “情谊行为”还是无偿帮工? 二审改判 对于这一判决,高岩等四人并不认同,并进行了上诉。他们认为,几人相约驾车参赛,费用AA,轮流驾车,这只是一种兴趣爱好,不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更不是生产经营行为,因此也不存在谁服务谁,谁为谁支付费用的情形。 几人根据自己的能力自觉出力,孙全本身也要参加比赛,并不是单纯为他人提供服务,这应当是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情谊行为,不受法律拘束,应当依据道德准则调整。 高岩等人认为应认定双方之间是“情谊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全则辩称是无偿帮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高岩等人负担。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孙全在同行中的驾车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并无不当,其赔偿死者家属的34万余元应当认定为孙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的财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孙全作为驾驶人,应具有区别于其他乘坐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原审判决5人平均负担损失欠妥。最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定孙全自行负担该笔损失的50%,剩余的50%的责任由高岩、翟刚、冯程、杨威四人平均承担,各赔偿孙全43125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案件 搭乘好友车辆致2死4伤,上海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判了! 2020年6月28日上午,黄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已经71岁的徐明、汤谦、沈鹏等六位好友沿江苏省启东市沿江公路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杨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汤谦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鹏、徐明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勇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汤谦、徐明等人无责。徐明独生子徐旭痛不欲生,将黄勇、杨杰、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黄勇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旭认为,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旭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勇则认为,自己与徐明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黄勇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上海崇明法院认为,被告黄勇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明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黄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情况下,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勇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且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崇明法院综合黄勇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勇5万元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崇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明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黄勇赔偿徐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勇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被告杨杰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王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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